王林,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林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2、当事人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对产分割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3、双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起的争议;
4、一方当事人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因以上四种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当受理。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哪怕是老人再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民法典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婚后共有财产,离异时候一人一半权益。如果属于再婚前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前提,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异时候归登记人个人所有,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
来源: 苏州离婚律师 Tags: 离婚财产纠纷,老人再婚离婚财产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