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1、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4、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该婚姻又被确认为无效婚姻,则婚姻另一方原先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应会丧失,不再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