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武清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妻子拒绝生育二胎我起诉离婚法院能支持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得到支持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是觉得你应该和妻子商量,做好她的思想工作,夫妻在一起也不容易,况且现在还有一个三岁多的孩子,你应该认真考虑,不要轻易的提出离婚。关于你咨询的问题,我国的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见,如果你坚持离婚,一旦法院认定你们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将会判决你们离婚。
二、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规定:
有关婚姻诉讼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离婚诉讼必须进行调解
在普通诉讼中,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在离婚诉讼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应当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对是否公开审理可以进行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如涉及个人隐私,则应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本人出庭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生育二胎是属于夫妻两个共同的思想,所以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其中一方不同意生育的话,那么到法院进行起诉,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除非是起诉离婚,还需要根据感情是否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来进行判决。
新婚姻法的推出可以说是对二胎家庭或者想生二胎的家庭是一个福音。新的婚姻法最抢眼的部分便是它对二胎政策的规定了,为了配合在新时代国家人口国情的变化,新的婚姻法标志着国家真正的放开了关于计划生育早期的政策,全面二孩政策得以放开。那么,新婚姻法关于二胎都有哪些政策呢,让我们通过新婚姻法的一些知识了解一下吧!
一、从20世纪80年代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开始,从2001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随着国情与人口的变化,从独生子女,到单独二孩,最后“全面二孩”政策终于在2016年落地了。
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全面二孩”的正式实施给很多家庭带来了变化,当初不能生的可生了,但是能生的年轻人又表示不想生。到底是生还是不生,到底是能生还是不能生,我们先弄清楚以下几点:
1、《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民族的兴旺,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婚姻法本条的规定,就是要把计划生育的原则落实到每个家庭,每对夫妻之中。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计划生育并不只是妇女一方的义务,而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能片面地把计划生育的义务推给妇女一方。
2、对于很多家庭虽然符合生育条件,但是不愿意生育的也是允许的。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
3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政策怎么办
“全面二孩”政策开始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4、 政策虽然开放了,但是并不是想生就生。
“二孩政策”不等同于“二胎政策”,所以第一胎为多孩时,不可生第二胎。
5、 二胎妈妈的产假
新婚姻法对于二胎政策的规定有着全方面的特点,从二胎政策的法律法理依据,到具体的二胎产假,二胎补贴,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变,都做出了很完善的解释,这样的新婚姻法关于二胎的看法,是中国法律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而不断进步的一个缩影,新婚姻法关于二胎的部分做出的法律规定,将是未来我国人口政策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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