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135849674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无效婚姻
文章列表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2020年11月18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szhyzzlls.com/

  王林,武清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

  根据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来源: 苏州离婚律师  Tags: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认定婚姻无效适用什么程序
  • 2.近亲已经登记结婚,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婚姻无效吗?禁止近亲结婚
  • 3.结婚前隐瞒年龄、家庭状况,属于骗婚吗?骗婚的夫妻财产怎么分割?
  • 4.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 5.无效婚姻在财产关系上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上的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