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
135849674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纠纷
文章列表

财产处理协议书怎么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2020年12月14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szhyzzlls.com/

 王林,武清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财产处理协议书怎么写?

___________区民政科: 陈_______与刘_________自___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



  ___________区民政科:


  陈_______与刘_________自___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_2_台,冰箱_1_台,音响_1_台,存款_5万_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刘___只取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陈________所有。


  2.陈________,刘_______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财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陈________,刘________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____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________厂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男方:陈__________


  女方:刘__________


  证明人:陈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胡某与周某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





  胡某与周某于2001年1月结婚,并于2002年2月生于一女孩胡月。2008年12月胡某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后共同财产平房四间归胡某所有、楼房一处归女儿胡月所有,周某未分得任何共同财产,胡月由胡某直接抚养,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2010年12月,胡某与周某复婚,在此之前双方均未有其他婚姻历程。二人复婚不久,感情再次出现危机,周某诉至法院,主张因复婚双方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自然失效,故要求分割平房和楼房。审理中,胡某抗辩称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非共同财产,无须分割。




  关于前次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复婚后是否有效,以及案涉财产分割问题,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复婚,在前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有效,平房和楼房在该次离婚时并非二人共同财产,故周某关于分割平房和楼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与周某的复婚实质上双方自愿接续前婚,故前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自然失效,周某有权请求分割平房和楼房;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前婚结束时,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处分,但因对楼房的处分实际上是将该楼房赠与给其女儿胡月,根据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该楼房的权利并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该楼房仍为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前婚离婚时对平房进行了分割,平房已经成为胡某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胡某复婚前分得的财产平房四间,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周某无权分割案涉平房。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周某只能请求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关于双方离婚时将楼房处分给子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该适用合同法上的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但是,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一味的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虽然赠与行为没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双方均受离婚协议的约束,前婚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因婚姻的恢复而失效。胡某与周某在前婚离婚时已经达成了将共同财产楼房赠与子女的协议,应当严格遵守,周某无权要求分割已经处分给子女的楼房。盖楼房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已经归女儿所有。


  综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仍具有效力,案涉平方为胡某的个人财产,案涉楼房为女儿胡月的个人财产,周某无权分割。离婚后复婚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复婚后再次离婚时,往往会有一方的显得;吃亏;,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再次离婚中的一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应当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时的补偿制度;、;离婚时的适当帮助制度;的作用,尽可能的维护弱者的权益。










来源: 苏州离婚律师  Tags: 财产处理协议书怎么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复婚后是否仍然有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离婚纠纷案一般开庭几次
  • 2.买二手房做婚房有哪些讲究
  • 3.新婚姻法婚前购房算谁的
  • 4.婚姻纠纷可以去妇联吗?
  • 5.离婚时的财产是可以分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