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苏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缔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包括:
1、对无效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2、在无效婚姻中的男女双方,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而,也不适用有关一主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睥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
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里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子宣告无效后,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一 婚姻法以列举形式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四种主要情形: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 可撤销婚姻主要针对因胁迫结婚的情形。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属违法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保护的限度不同。
可撤销婚姻,其权利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更强调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婚姻状态的权利意识和自愿选择能力。
相比较而言,无效婚姻主要针对不符合婚姻法原则和结婚条件的情形,其权利的行使无时间上的限制,既赋予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婚姻状态的权利,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其权利的行使予以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