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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 夫妻一方隐瞒病情,婚姻是否当然无效?

2020年11月9日  苏州离婚律师   http://www.szhyzzlls.com/

 王林,武清专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宣告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

  婚姻无效,其实就不能说是婚姻,没有婚姻的关系存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当事人想要认定婚姻无效的话,是需要走法律途径,由法院来认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

  1、案件管辖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2、审理与裁判

  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3、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但是,作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限于通过否认婚姻的效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谁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根据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泫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


  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哪些材料

  1、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等。


  2、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能证明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3、以婚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难以治愈的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该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证明婚前患病,婚后难以治愈的相关材料。


  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后,如果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会就财产和子女问题一并判决,所以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最好还提供包括房屋产权证书、银行账户、支票等各种财产清单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的内容,由此可知,宣告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是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之后,双方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夫妻一方隐瞒病情,婚姻是否当然无效?

  最高法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李先生与张女士在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女士怀孕,并于同年产下一名男婴,婴儿降生后不久即夭折。经查,张女士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并处于活动期。李先生以张女士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病情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张女士承认其婚前隐瞒病情的行为。


  该案涉及疾病婚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我国第10条的规定,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纳入了无效婚姻的事由。用公权力对疾病婚进行规制,最主要的原因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处在该社会关系的主体由于亲密的接触易将疾病进行传播,将这种婚姻归为无效婚姻能有效的阻断疾病的传播。乙肝病毒是一种传染性极强的病毒,从将疾病婚纳入无效婚姻的立法原意上看,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姻应自始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婚姻应为可撤销婚姻。最高法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一种,婚姻也属于民事行为。因此此种情况的婚姻应纳入可撤销的婚姻的范围中。法律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受害方赋予了撤销权,对于此种婚姻被隐瞒一方有撤销婚姻的权利,有选择是否让自己的婚姻归为无效的权利,而不应由公权力为其做出选择。


  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李先生同张女士的婚姻应为可撤销婚姻,张女士婚前隐瞒自己患有乙肝的病情,具有欺诈的故意,李先生作为受害方享有撤销权,此时婚姻不当然无效,是否归为无效的选择权由李先生享有,而不应由公权力来代替。婚姻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中最基础也是最敏感的环节,处在婚姻关系中的个体在婚姻家庭关系外又扮演着其他的角色,因此使用公权力来打破这种稳定性时应当十分谨慎。规定,因一方当事人在结婚时处于无意识状态或暂时性精神错乱状态,因结婚一方在结婚时不知所为之事为结婚,婚姻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恶意欺诈都为可撤销婚姻。日本民法典在第二章将因欺诈、胁迫而成的婚姻纳入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我国婚姻法将疾病婚纳入无效婚姻,并没有对可撤销婚姻加以规定,媒体认为这是立法上存在的一点瑕疵。




来源: 苏州离婚律师  Tags: 宣告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夫妻一方隐瞒病情,婚姻是否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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